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以下称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证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证书》(以下称《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依据其等级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无证照或越级承接代理业务。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监理单位可申请招标代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招标管理机构对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代理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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