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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红日工程管理公司是经省建设厅批准专业从事造价咨询等业务[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质完备,服务专业!加盟电话T:0551-63418018   合肥市金地国际城1号公寓1815-1816室。公司2001经省建设厅批准、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监理的综合性公司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理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监理单位,其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其须经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第八条 新组建的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资格证书及主管部门任命书的复印件;
  (四)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拟担任何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行政管理人员名单一览表;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单位及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成立监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八)技术装备情况;
  (九)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
  (十)注册资金;
  (十一)机构框图。
  此外,须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

    第九条 所有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二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监理单位取得《临时监理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临时监理证书》中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期满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向监理单位审批部门申请核定等级。
  申请核定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
  (一)定级申请书;
  (二)《临时监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在岗的监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评定书》;
  (六)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七)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发相应的《监理等级证书》。对于达不到申请等级标准的,不予核发《监理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基本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除监理业绩外),可向交通部申请承担上一等级规定的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格,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的《临时监理证书》。

    第十三条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全部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级申请,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经批准,发给相应的《监理等级证书》,收回原《监理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或申请承担上一等级监理业务时,应提交同定级申请一致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是核定监理单位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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